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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停旅馆门口被盗责任谁担?
2017-10-16 09:20:45 来源:张长红
【案例介绍】2014年6月15日凌晨,赵某入住被告旅馆,并将一五菱面包车停放在旅馆门口,当天早上发现车辆被盗,与旅馆发生纠纷,旅馆向当地派出所报案,但该案未破、车辆也未找回。之后,该车车主向原告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62268.8元赔偿,且以公证方式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保险公司,由原告追偿。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在旅馆住宿并将车辆停放在旅馆门口,由于旅馆的管理不善导致车辆被盗,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,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268.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一审认为,赵某虽在旅馆住宿,但旅馆并没有专用停车场,其门口属街道范围的公共区域,且赵某也未与旅馆办理车辆保管服务手续,因此旅馆与赵某并未建立车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,旅馆对其车辆也没有保管义务,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,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【律师说法】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与旅馆是否建立保管合同关系,旅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我国合同法规定,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,其首先是提供劳务的合同,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。同时又是实践合同,表现在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,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。该案中,赵某在凌晨将车辆停放在旅馆门口,但其停放位置并非该入住旅馆的专门停车区域,而是占用了公共街道进行停放,且其入住登记时,并未告知旅馆的值班人员关于车辆的停放情况,值班人员也未向其收取任何停车的保管费用,因此,双方之间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。在确认赵某与旅馆尚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,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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